灞组发[2009]108号
中共灞桥区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西安市灞桥区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灞桥区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灞桥区委组织部
2009年9月20日
西安市灞桥区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不断深化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建设,激发广大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调动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西安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市、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量化考核,学分制是指在五年一个周期内,从时间安排上应与换届周期一致实行年度考核,以学分为计算单位,把干部脱产培训、理论学习、在职自学等折算成相应的学分,计算干部的培训量,记录干部培训学习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效果,为考察、考评干部提供依据,实现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规范、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2、学用结合、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个人考核与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分构成及分值设置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本学分、附加学分、奖励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基本学分是指干部通过参加脱产培训、集体学习、在职自学所获得的学分。
1、脱产培训。干部参加上级调训、党校培训、任职培训、专题研讨及进修班培训、行业及本单位业务培训2天以上(含2天)的,依据其出勤情况、学习表现、学习成效等要素综合确定,每天标准分为5学分;参加境外培训,依据其出勤情况、学习态度、总结报告等要素综合确定,每天标准分为3学分。
2、集体学习。干部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次记2学分;参加集体学习、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每次记2学分,年度最高记24学分。集体学习是指单位按学习计划组织全体干部参加的学习,单位内设科室组织的学习原则上不记学分。集体学习学分考核依据为年度有学习计划,学习时有考勤登记,单位有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
3、在职自学。干部参加西安干部教育在线学习,由市干部教育培训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基地依据其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互动交流,考试考核等内容,制定具体的记分办法,并进行评定,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登记;干部根据个人需求,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单位指定的学习科目以及业务知识为内容进行自学,撰写读书笔记及心得体会,由所在单位评定、登记学分,读书笔记要用本单位统一配发的专用笔记本,且是手写。每1000字记1学分,年度最高记20学分。
第六条 附加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学历学位进修、考试考核所获得的学分,是基本学分的补充。
1、学历学位进修。干部在现有学历学位的基础上,在职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从取得入学通知书起每年记5学分,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当年再记7学分,硕士学位证书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当年再记6学分,学士学位证书或本科毕业证书当年再记5学分;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学历教育,每通过一门记2学分,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再记5学分。
2、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包括综合考试和行业考试两大类,是补充干部年度取得学分的一种措施。综合考试是指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经济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文化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为主要内容,通过闭卷考试形式,考核干部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卷面实行百分制,学分按百分比折算,年度满分为20学分。
行业考试是指干部所在单位组织的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专业考试,以及干部参加的各类职称、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每项记5学分,年度最高记10学分,所获学分由干部所在单位评定、登记,干部参加的各类知识竞赛统一不记学分。
第七条 奖励学分是指根据干部学习培训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情况奖励相应的学分,是对学以致用的激励,由干部所在单位评定、登记。
撰写出版与工作业务有关的学术著作的,独著记10学分,合著记5学分,参与编写记3学分。
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在市级部门、区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的,独撰记5学分,合撰记3学分。
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取得业务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等奖记5学分,二等奖记4学分,三等奖记3学分,优秀奖记2学分。
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经同级干部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每次记5学分,年度最高记10学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全区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在区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统筹全区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各区级部门、街道的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分类实施的办法,区委管理中层领导干部学分由所在单位进行评定,年终统一报区委组织部审查、登记,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管理、运用;科级领导干部学分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登记、管理,年终统一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学分的考核、登记、管理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条 在区内举办脱产培训班次的学员学分,由培训机构学员管理部门评定;在区外举办脱产培训班次的学员学分,由主办单位评定;市级以上部门调训的学员学分,根据培训机构的鉴定意见,凭结业证书等有效证明,由选派部门评定;境外培训班次的学员学分,由主办单位评定;干部教育在线学习的学员学分,由网络在线培训机构学员管理部门评定;其他学习培训项目干部的学分,先由干部个人依照自己实际学习情况向组织申请,再依据第九条规定评定。以上评定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登记,每年年底统一进行汇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上报、考核。
第十一条 为区委管理中层领导干部配发《党政干部学习培训学分登记手册》,日常由本人持有,依据第八、九条规定,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学分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以便干部掌握自己的学分积累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分类原则归档。
第十三条 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前完成,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单位区委管理中层领导干部学分评定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审查、考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12月对次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报区委组织部。干部根据本单位计划安排制定个人学习培训计划,确保学习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区委管理中层领导干部(不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所取得学分,70学分以上(含70学分)为合格,7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他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所取得学分,45学分以上(含45学分)为合格,45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在五年一个考核周期内,区委管理中层领导干部(不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累计学分不得低于450学分,其他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累计学分不得低于300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个人考核中,年度学分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年度各类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在单位考核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中占领导班子建设指标量化考核的20%。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学分考核合格率在90%以下的,当年不评为综合目标考评优秀等次;所属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合格率在80%以下的,当年不得评为综合目标考评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学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条件,凡列为拟提拔对象的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向区委提交干部本人学分考核结果,并在干部考察材料和任免审批表中写清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学分达不到规定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学习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1年内补训,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补训学分不记入当年累计学分;对未按要求完成补训任务的干部,延长其任职试用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街道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干部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区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部门、街道学分制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考核失实。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街道要严肃学分考核工作纪律,对未按规定履行考核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职责的有关责任人,特别是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的顺利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各级干部(不含市管领导干部)。
(一)区委管理中层领导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但其中因年龄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不参加学分制考核)。
(二)科级及科级以下的干部(其中科级干部因年龄原因不再任职的,可不参加学分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补充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西安市灞桥区干部教育培训年度学分登记表
2、西安市灞桥区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五年考核
登记卡
主题词:学分制办法 下发 通知
中共灞桥区委组织部 2009年9月20日印发